一、一般規(guī)定:
1.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②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2.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二、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
1.水平疏散區(qū)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應按防火分區(qū)、同一防火分區(qū)的樓層、隧道區(qū)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置配電回路。
②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區(qū)、隧道區(qū)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回路。③避難走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④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置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⑤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等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qū)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豎向疏散區(qū)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②敞開樓梯間內設置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③避難層和避難層連接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60只。
②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宜超過1000m。
③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應超過一個區(qū)間的1/2。
4.任一配電回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于配電回路額定功率的80%。
②A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6A;B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10A。
四線制系統現場消防應急燈具均通過四總線(電源線和總線)接入本區(qū)域集中電源和分配電裝置(或直接接集中電源),其電源線優(yōu)先采用WDZN-BYJ-2*2.5mm,信號線采用NH-RVSP-2*1.5mm雙絞線;控制線和電源線同管敷設,穿SC25管保護。
四線制地埋式消防應急燈具四總線采用阻燃防水橡膠電纜,電源線優(yōu)先采用WDZN-BYJ-2*2.5mm,總線采用NH-RVSP-2*1.5mm雙絞線。地埋式標志燈使用廠家專用預埋底座,燈具應用燙錫焊接方式接線,并用壓線帽壓實并灌防水密封膠進行密封處理。
兩線制系統集中電源直接通過兩總線與消防應急燈具連接,兩總線使用WDZN-RYJS-2*2.5/4mm電纜
三、集中電源的設計:
1.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應根據系統的類型及規(guī)模、燈具及其配電回路的設置情況、集中電源的設置部位及設備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設置在電纜豎井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1kW。
②蓄電池電源宜優(yōu)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huán)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③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于IP33的產品。
(2)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應綜合考慮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區(qū)的劃分情況設置集中電源;燈具總功率大于5kW的系統,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
②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guī)定;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1kW時,可設置在電氣豎井內。
③設置場所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易燃物、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④酸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堿性介質的物質;堿性電池的設置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酸性介質的物質。
⑤設置場所宜通風良好,設置場所的環(huán)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
(3)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qū)、同一防火分區(qū)的樓層、隧道區(qū)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②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線路供電,分散設置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區(qū)、同一防火分區(qū)的樓層、隧道區(qū)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4)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集中電源的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
②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
四、系統的設計要求
火災發(fā)生后,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所有消防應急照明和標志燈具立即轉入應急工作狀態(tài),幫助人員安全、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發(fā)生次生災害。
(1)一般要求
蓄電池組初裝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180min;避難層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540min。
(2)供電設計
1.平面層區(qū)域供電
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區(qū)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于2000m²的防火分區(qū)可采用專用應急照明回路;當應急照明回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筑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住宅建筑不宜超過18層;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qū)總面積不超過4000m²,地鐵隧道內不超過一個區(qū)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內不超過500m。
2.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
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3.消防工作區(qū)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fā)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fā)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他在發(fā)生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4.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
輸出回路不超過8路;采用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16A。
(3)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計
當系統內僅有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員值班的場所;
當系統內有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主控制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控制器可設置在配電間等場所內。每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等設備總數不大于3200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